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请示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前年,国务院批准了21个城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对制止“建设性破坏”、保护城市传统风貌起了重要作用。
除已批准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外,还有一些城市古迹十分丰富……按照国发(2000)104号文关于审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原则,进行反复酝酿,提出37个城市,建议作为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附后)……
请即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
附件: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简介
另外,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拟成立“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联署办事小组”,如无不妥,请批准。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2005年6月10日
参考答案:(1)标题错误。改为“关于审批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
(2)多头主送错误。改为“国务院”。
(3)“前年”说法不当,应改为“2003年”。
(4)“国发(2000)104号”不规范,应为“国发[2000]104号”。
(5)“请即批转……”语气不当。
(6)附件应在主件正文之下空1行,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二字,附件应列出序号。
(7)不得夹带其他请示事项。
(8)每个作者应占一行。
(9)成文日期应为简写汉字“二00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