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天津甲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4年3月,李某辞职后开办了丁公司,丁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甲公司一批设备。2004年4月1日,李某对乙公司讲有—批设备委托乙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36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乙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乙公司表示同意。同时李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李某自己签字、以甲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乙公司。乙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李某。李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乙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内公司签订了价格为3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李某处,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乙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根据李某、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李某委托乙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只有在李某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行为方为有效
B.乙公司在完成销售行为后,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报酬,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C.乙公司对其与丙公司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D.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既可以向乙公司主张,也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其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