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05年6月10日,由4家企业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了甲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其中乙企业以其拥有的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折股认购2000万股,其他3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1000万股。2008年10月15日,甲公司获准发行3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12月6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甲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8000万股。
(2)乙企业于2009年10月6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500万股转让给了丁公司,从而使丁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份达到600万股,但丁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报告。
(3)注册会计师刘某为甲公司出具2010年度审计报告后,于2011年4月8日将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同年4月10日刘某购买了甲公司3万股股票,并于5月20日抛售,获利5万元;戊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甲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11年4月15日购买了甲公司的股票2万股。
(4)2011年5月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其中讨论通过了甲公司拟与关联公司庚进行一笔5000万元的关联交易,经查明:该笔交易未经独立董事王某的认可。
(5)2011年8月5日,甲公司的股东乙企业向甲公司借款5000万元。经查明:独立董事王某对此未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企业转让甲公司股份给丁公司,并未向甲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刘某、李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2011年5月5日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独立董事王某对乙企业的借款事项未发表独立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