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01年4月,某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该公司没有续保。保险公司代理人甲多次拜访公司的负责人乙,希望其续保。直到2002年10月,乙终于被说服,填写了投保单。但鉴于当时公司财务周转不灵,暂时无法支付l0万元的保险费,甲经过一番考虑后决定给乙开具一张10万元的收据并签了字盖了章,以表示信任。次日晚间,该公司因电路走火引发火灾,烧毁大量财物。乙闻讯立即到银行将l0万元保险费划拨到保险公司帐户上,然后就通知保险公司过来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商谈理赔事宜。然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该公司的保险费是在事故后发生后才临时缴纳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缴纳,仅仅只是填写了投保单,而且是保险代理人擅自作主开具的保险费收据,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同意。因此双方的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生效,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给付义务。乙则认为其填写了投保单又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时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公司的损失。双方争执不下,乙遂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公司能否以保险合同系其代理人所签订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行为,视为被代理人所为,后果应当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代理人甲作出的行为是在保险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代理保险业务行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该行为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其后果也应当由保险人承担。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保险合同系其代理人所签订的而否认合同效力。

多项选择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8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

(1)10月5日,购入A原材料一批,支付价款702万元(含增值税),另支付运输费、保险费20万元。A原材料专门用于为乙公司制造B产品,无法以其他原材料替代。

(2)12月1日,开始为乙公司专门制造一台B产品,至12月31日,B产品尚未制造完成,共计发生直接人工82万元;领用所购A原材料的60%和其他材料60万元;发生制造费用120万元。在B产品制造过程中,发生其他材料非正常损耗20万元。

甲公司采用品种法计算B产品的实际成本,并于发出B产品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3)12月12日,接受丙公司的来料加工业务,来料加工原材料

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至12月31日,来料加工业务尚未完成,共计领用来料加工原材料的40%,实际发生加工成本340万元。

假定甲公司在完成来料加工业务时确认加工收入并结转加工成本。

(4)12月15日,采用自行提货的方式向丁公司销售C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为200万元,成本为160万元。同日,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丁公司收取货款。至12月31日,丁公司尚未提货。

(5)12月20日,发出D产品一批,委托戊公司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该批产品的成本为600万元。戊公司按照D产品销售价格的5%收取代销手续费,并在应付甲公司的款项中扣除。

12月31日,收到戊公司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载明戊公司已销售上述委托代销D产品的20%,销售价格为250万元。甲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各项中,作为甲公司20×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列示的有()

A.尚未领用的A原材料

B.尚未制造完成的B在产品

C.尚未提货的已销售C产品

D.尚未领用的来料加工原材料

E.已发出但尚未销售的委托代销D产品

单项选择题

【案例二】 甲乙两省轿车大战   1999年10月 29 日,甲省某石化总厂的负责人碰到一件未曾预料的事,其下属单位购买一辆乙省生产的乙款轿车,竞要付出几乎两辆轿车的价钱:除要上交中央早已明文取消的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费用外,又无端冒出 7 万元的“特困企业解困资金”。各种费用加起来,一辆零售为 17.2 万元的乙款轿车竟要花去 32.65 万元。   无独有偶。甲省某市居民李阳向当地新闻媒体投诉:他在办理一辆乙款轿车的手续时,市控制社会团体购买办公室,“拿不出任何文件”,却要多收 7 万元。李阳说:“这是‘乱收费’,违背了中央有关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政策。”   该市社控办主任并不否认他们收取了 7 万元的“特困企业解困资金”。他说:“我们的确收了这笔费用,主要用于企业解困。目前该市石化总厂的钱已经到账。”当人们提出要看一看这项收费的依据时,主任强调说:“这是机密,上面只有口头传达,没发文件。”   然而,11 月3 日,在甲省当地公开出版的一份报纸上,一则小而又小的消息“泄露” 了这一“机密”。这则消息的标题是:《市府出台政策特保甲款轿车》消息全文如下:“全市凡财政拨款单位新增或更新轿车,应由政府集中采购,并按用车标准选购甲省生产的甲款轿车。副局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副局级)需新增或更新轿车,必须购买甲款轿车。市社控办、公安交管、工商等部门按以上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车辆定编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定编。所有单位购车均要先定编后购车,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凭社控定编单验证机动车销售发票,市交管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上牌照。”   根据1994 年国务院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第 48 条的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干预个人购买和使用正当来源的汽车。”国家财政部也曾三令五申:“严禁各地以各种名义收取与购买车辆无关的其他附加费,除法律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外,中央各部门自行发文或要求地方立项收费的,一律不得作为收费立项的依据,已经立项的要求立即纠正。”   那么,甲省和该市有关部门为什么要明知故犯呢   “省里出此下策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甲省汽车行业办综合协调处处长显得很无奈。据他介绍,乙省 1998 年年底出台了一项规定:凡外地汽车人本省要交 8 万元的上牌照费。为此,甲省方面多次派人与乙省有关部门交涉,均无功而返,对方甚至还丢下了“你们可以照着做”的话。   资料显示,1999 年上半年,乙省的“土政策”使甲省生产的甲款轿车在乙省只销售了24 辆,而乙省生产的乙款轿车在甲省的同期销量却达到 6400 多辆。鉴于这一背景,将汽车作为支柱产业的甲省自1999年10月1日起,专门针对乙省生产的乙款轿车也出台了一项“土政策”。甲省汽车行业办综合协调处处长说:“我们是学乙省的做法,他们收 8 万元,我们收7 万元;我们少收 l 万元已经是手下留情了。”   对此,乙省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另有解释:“乙省对私人购车原来实行的是牌照竞拍政策,买一辆私车牌照最高要 20 万元左右,现在对私车征收 8 万元上牌照费(乙款轿车为 2 万元),应该说乙省的私人购车环境够宽松了。.在集团购车方面,乙省对所有车型均征收 8 万元的牌照费(乙款轿车每年有 l 万辆的额度,额度内牌照费为 2 万元)。”   甲省的“土政策”出台后,乙款轿车在甲省两个月来的销售状况低迷,省内各地区的乙款轿车经销单位均叫苦不迭。但令甲省有关部门始料不及的是:针对乙款轿车的“土政策”出台后,甲省范围内乙款轿车几乎卖不动的同时,本省产的甲款轿车销量并没增加多少,而让第三方丙省生产的丙款轿车拣了个“便宜”,销量直线上升。

上述案例说明,必须加强行政立法监督。依据行政立法监督的有关规定,行政立法监督主要有()。

A.上级或同级人大的监督

B.上级或同级政府的监督 

C.媒体的监督 

D.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