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甲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某开发公司的申请,按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甲市《城镇房屋产权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该公司颁发了莲花住宅小区门卫室的产权证。发证时认定:甲市玫瑰路 843弄门卫室(莲花住宅小区门卫室)系该开发公司于2003年6月依法取得有关批文、许可证后建造的,产权人为开发公司,建筑面积共计78平方米,结构为砖混结构,层数为一层。
莲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2007年3月得知这一情况。业主委员会认为该门卫室是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小区必备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不应当独立于该别墅住宅,不属于开发公司,房地产管理局不应当向开发公司颁发产权证。随后,业主委员会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复议机关处理该案件时,应当审查的内容有( )。
A.内容是否适当
B.复议申请人有无过错
C.具体行政行为有无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D.行政机关有无滥用职权,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