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0年4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投了-份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自愿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2013年10月1日乙病故,12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认为自己是投保人,-直交纳保险费,而且自己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要求: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
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
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
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
假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60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70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65岁,在乙病故时保险公司发现该情况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