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2009年10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68000元,取得运输部门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费用20000元,其中运费16000元,建设基金2000元,保管费1000元,装卸费1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但款项尚未支付; (2)接受外单位转入材料一批,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材料未到; (3)将一批成本为200000元的产品投资入股,该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 (4)销售已使用过的小轿车一辆,取得收入26000元,小轿车账面原值258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计算该企业本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元。
A.48860
B.-48866
C.-48360
D.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