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2010年6月1日,江苏超特塑胶有限公司向主管海关申领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有效期至2011年8月31日),从境外购进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一批,用于加工生产包装用塑胶盒。同时,以“不作价设备”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打码机10台(CIF1500美元/台,关税率8%,增值税率17%,1美元=6.8元人民币),用于塑胶盒打码。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从上海吴淞口岸进口,超特公司委托上海志辉报关行向吴淞海关报关。因报关单表体数量填报有误,报关单被海关退回,经修改后重新申报。
2010年7月1日,因资金周转需要,超特公司向海关申请将部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进行抵押。
合同执行完毕后,超特公司向主管海关发送报核数据。
根据上述案例,解答下列各题。
超特公司进口的10台打码机,应缴纳的税款为()。
A.0元
B.17340元
C.18727.20元
D.2688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