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元月,王某(男)与刘某(女)结婚。婚前刘某家有主房三间、偏房两间及一间简易房(建造于1982年)。双方婚后一直居住其中两间。1995年9月,刘某父亲去世,当时收礼金6800元。刘某父亲去世后,双方仍居住在原住两间房屋内,与刘某家人一直未进行过析产,也未就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任何协商处理。2011年10月,刘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审理中王某以刘某为被告、以刘某母亲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及6800元礼金。另查明,自2006年以来,因刘某经营服装生意尚欠银行贷款10万元。依据民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是:( )
A.刘某家的6间房屋是刘某与其父母共同建造的,刘某应得其中两间,这两间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刘某父亲去世后所继承的另外一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刘某父亲去世时所收的礼金68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刘某所经营的服装生意王某从未参与过,因此所欠银行的贷款与王某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