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张某(1966年5月生)与王某(1967年1月生)是同村村民,1989年2月二人确立恋爱关系,第二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并宴请亲朋好友,但未履行结婚登记。之后王某与张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王某于1992年生育一女孩。至1999年,张某和王某共同盖了5间瓦房,并置备了手扶拖拉机一辆及一些家用电器。

张某和王某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很好,张某在外跑运输,王某则在家里种植家里的农田,二人家中生活条件比同村多数村民要好。1999年,张某在县城找到一份专为某公司运输货物的稳定的工作,经与王某商量,张某在县城租了—套房子准备长期干下去。2000年春,张某在城里认识了个体户刘某,两人逐渐产生感情,自2000年底起,张某和刘某开始同居生活,刘某于2001年IO月生下一子,周围的人都以为他们是夫妻。

2001年春节期间,王某听同村在县城工作的人提起张某和刘某的事,后到县城去调查发现确有其事,于是非常气愤,遂于2001年3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与刘某的重婚罪并要求与张某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王某还表示女儿由自己抚养,张某应每月给付女儿200元抚育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王某与张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简述其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王某和张某构成事实婚姻。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髑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来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非法同后关系处理。本案中王某和张某“结婚”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其结婚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因此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单项选择题 B1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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