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法律价值)。

答案

参考答案:(1) 该条是关于提存的规定。
(2)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提存的意义在于,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来摆脱债务的束缚,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3) 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2) 须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3) 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4) 提存的效力表现在:1) 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终止。标的物提存后,其所有权原则上移转给债权人,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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