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该项目是职工件宅楼和普通办公大楼,标段划分甲、乙2个标段。招标文件规定:国外投标人有7.5%的评标优惠价;同时投2个标段的投标人给予评标优惠;若甲标段中标,乙标段扣4%作为评标价优惠;合理工期为24~30个月,评标工期基准为24个月,每增加1个月在评标价上加10万元。经资格预审有A、B、C、D、E 5个承包商的投标文件获得通过,其中A、B 2投标人同时对甲、乙2个标段进行投标;B、D、E为国内承包商。承包商的投标情况见表1。
表1 承包商投标报价情况
投标人 | 报价(百万元) | 投标工期(月) | ||
甲段 | 乙段 | 甲段 | 乙段 | |
A | 10 | 10 | 24 | 24 |
B | 9.7 | 10.3 | 26 | 28 |
C | 9.8 | 24 | ||
D | 9.9 | 25 | ||
E | 9.5 | 30 |
本项目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还宣布了评标标准和评标委员会名单(共6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这一程序中有何不妥 |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而不应在开标时宣布;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是5人以上的单数,而本案为6人,不符合规定;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数的2/3,而本案例仅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