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2009年10月,X公司以其所有职工为被保险人向Y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5年,保险金额为每人5万元,保险费为每人每月30元。投保时双方约定受益人为投保人。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按时向保险人交纳了保费,但是被保险人对此一概不知。同年12月,该公司的20名员工在一起生产事故中身亡,次年1月份Y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X公司支付死亡保险金100万元。X公司在这次生产事故后向遇难员工家属按照每人30万元的标准共支付工伤赔偿歌600万元。
关于本案例中投保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由于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指定无效
B.由于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限制,因此投保人指定其自己为受益人合法有效
C.由于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此指定无效
D.由于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该指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