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降塑公司(以下简称“降塑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6年来,经营业绩良好。
(1) 2006年3月,降塑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会议的一名监事向会议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甲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名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该公司的董事长因生病住院无法履行职务,副董事长在北京出差,也无法履行职务,故董事长委托董事马某主持会议。该次会议主要讨论通过了两项议案:
①决定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②提出拟组建联进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马某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2)降塑公司提出拟组建联进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要点包括:①降塑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他3家境外企业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于2006年11月前设立联进股份有限公司。②联进股份有限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800万人民币,出资中包括经评估作价280万元的注册商标专有权。③联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为150万人民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④预备在条件成熟时将申请发行8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但发行价格有两种,社会公众股比法人股的价格每股高10%。
要求: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降塑公司的董事会议有何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降塑公司拟订的设立联进股份有限公司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中的要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假如降塑公司拟作为出资的注册商标在此之前已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他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且出资时该注册商标已超过有效期3个月仍未申清续展注册,是否仍可以作为出资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