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在一民事纠纷中,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中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同时,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针对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强制执行程序,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

B.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将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用于清偿乙企业

C.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将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提存

D.将该强制执行程序交给海淀区人民法院来继续执行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受理的效力。《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该题针对“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知识点进行考核】

论述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