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答题

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F公司是否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F公司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在本题中,A公司基于承揽合同占有F公司的财产,且F公司已付加工费,管理人无权拒绝返还加工物。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甲公司为工业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11年甲公司发生如下与资产交换相关的业务:
(1)2011年4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库存商品和交易性金融资产(A股票)与乙公司交换其持有的一项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一台机器设备。乙公司为工业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甲公司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88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A股票的账面余额为360万元(其中:成本为32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40万元),公允价值为432万元。
乙公司持有的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占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0%,能够对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其账面余额为500万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借方余额为3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的借方余额为12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的借方余额30万元),公允价值为490万元;机器设备的账面原值为220万元,已计提折旧22万元,公允价值210万元,另外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银行存款33.26万元作为补价,其中包括由于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而支付的补价20万元,以及换出资产销项税额与换入资产的进项税额的差额13.26万元。
假设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公司和乙公司换入的资产均不改变其用途,甲公司能够对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两公司都没有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2)2011年6月,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较大转变,产品结构发生较大调整,原生产其产品的厂房、专利技术等已不符合生产新产品的需要,经与丁公司协商,将其厂房连同专利技术与丁公司正在建造过程中的一幢建筑物、丁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交换。
甲公司换出厂房的账面原价为800万元,已提折旧500万元;专利技术账面原价为300万元,已摊销金额为150万元。
丁公司在建工程截止到交换目的成本为350万元,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
由于甲公司持有的厂房和专利技术市场上已不多见,因此,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丁公司的在建工程因完工程度难以合理确定,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由于B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丁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
假定甲、丁公司均未对上述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丁公司均对B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甲公司和丁公司列换入的资产均不改变使用用途。不考虑交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要求:

针对资料(2)计算甲公司换入各项资产的成本,并编制甲公司有关的会计分录。(答案中的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有小数的,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后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