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下列情形中,属于普通合伙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的情形有()。
A.甲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乙合伙人尚有部分出资尚未缴付
C.丙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丁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同时参加了另一同类营业的合伙组织
E.戊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考答案:A, D
解析:本题考核退伙。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选项 B 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项 C 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选项 E 中,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不一定退伙,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利润分配、入伙、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