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19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得知下列情况:

(1)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而丙公司尚未交货,交货日期未届至;

(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买卖合同,丁公司共分5期交付货款,在清算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机器设备所有权,现丁公司已有两期到期货款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的下列措施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货款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因为是金钱债权,所以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即C 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代位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