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村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为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由于发生了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村秧苗损失可向谁索赔为什么
(4)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
(5)甲村鱼苗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6)乙村如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乙村应履行何种义务甲村、丙村享有何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