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娱乐公司,2005年度经营情况如下:
(1)全年歌厅取得收入630万元、与歌厅相关的烟酒饮料收入200万元,台球和保龄球场所取得收入320万元;
(2)全年从被投资公司分回股息收入20万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相同);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10万元,购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15万元;
(3)全年发生经营成本250万元、经营费用12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20万元);
(4)经有关部门批准向其职工集资100万元,用于弥补经营资金的不足,集资期限10个月,支付利息8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
(5)公司全年有职工150人(含福利人员10人),实发工资总额216万元,并以实发工资总额计算提取了职工工会经费4.32万元、职工福利费30.2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24万元(上述支出并未反映在条件(3)的成本、费用中),当地政府确定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有工会组织的专用收据);
(6)发生意外事故原材料损失16万元,当年内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8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
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及工资附加“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