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鸿宾造纸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一条生产线。银行要求鸿宾造纸厂提供担保,考虑到该造纸厂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作为返还贷款的担保,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前江造纸厂找到鸿宾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由于鸿宾厂经常签订类似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在审查前江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前江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鸿宾造纸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B.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无效

C.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

D.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质权。《物权法》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本题中的质押合同生效,但是质权因未经登记而尚未生效。《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本题中,因质权未生效,所以本规定并不适用。鸿宾造纸厂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题针对“动产质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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