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融资租赁公司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2012年3月份发生如下业务:(1)该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年,设备租赁费为每年30万元,每年3月1日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2)该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B公司将其电信设备以6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该设备原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00万元,账面净值700万元),之后该租赁公司将设备融资租赁给B公司,租赁期限10年,设备租赁费为每年120万元,每年3月1日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租赁期结束后该设备归B公司所有。
问题:
B公司销售电信设备的行为如何纳税?B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销售电信设备时是否可以开具发票,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