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

2016年甲公司召开了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的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其时甲公司总资产为1亿元;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3)讨论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中,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能否聘任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甲公司不能聘任刘某担任独立董事。根据规定,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本题中,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而刘某在乙公司任职,不得担任甲公司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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