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1月20日,A公司与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1月28日,A公司向乙支付80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同时,A公司宣布减资80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可以以销除股权或者股份的方式减资。在本题中,如果A公司依法定程序先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并在债权人的要求下清偿了公司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A公司可以通过销除股权(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向乙返还80万元)的方式减资。
解析:①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②所谓抽逃出资是指保留股东资格、违法将出资抽回;③在本题中,A公司先向乙返还80万元的出资,然后再通知债权人,这样做肯定不对;如果A公司经法定程序(股东会决议、通知公告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向乙返还80万元的出资,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