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位律师共同出资设立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甲因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17万元,乙、丙2人因轻微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20万元,则以上债务的责任承担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甲造成的债务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不承担责任
B.甲造成的债务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乙、丙2人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丙2人造成的债务由此2人承担全部责任
参考答案:B, C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C正确。【应试思路】首先确定题目是针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的特殊规定。其次分清合伙人是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还是因为“非故意非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债务,由此判断合伙人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