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患者女性,30岁,已婚,近5年来无诱因下出现情绪低落,晨重夜轻,兴趣缺乏,精力明显减弱,易疲劳,言语少,动作迟缓,自觉“脑子笨,没有以前聪明,好像一块木头。世界看上去犹如灰色一片”。早醒,食欲、性欲减退,便秘。总觉自己患了不治之症,给家庭带来许多麻烦,悲观失望,多次欲自杀而未遂。

该疾病的生物学特征是()

A.情绪呈昼重夜轻的节律改变

B.早醒

C.便秘

D.食欲和性欲减退

E.容易紧张不安,过于担心、焦虑

F.容易有攻击行为

答案

参考答案:A, B, C, D

阅读理解与欣赏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问题。

八成贫困生相信上大学可改变命运

  这些天,各地高校的录取通知书陆续发放。但是,一纸喜报换来的并不都是如愿以偿地笑脸。

  6月19日夜,山西省榆社县西马乡新村43岁的陈东生(化名)服毒自杀,原因是他“不堪承受儿子读大学的经济重负”。

  8天之后,同样的悲剧再次上演。因为女儿的高考分数达到了二本录取分数线,自己又无力凑够学费,山西省翼城县唐兴镇南官庄村农民李海明在家中上吊自尽。

  为何悲剧总在收获的季节里重演?高考贫困生的生活状况如何?他们更需要哪些帮助?

  5月10日~6月20日,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北京锐智阳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高考贫困生进行了一次走访调查。本次调查覆盖北京、安徽、湖南、广西、云南、山西、四川等11个省(区、市)的16所高中,共回收贫困高考生问卷322份,高中教师和校领导问卷89份。

  调查显示,82.3%的贫困高考生家庭贫困的主要原因是教育支出大。其中,平均每年每个贫困高考生家庭的子女教育支出在6 780元左右,高于平均家庭总收入(4 756元),超过2/3的家庭入不敷出,有81%的家庭总收入尚不足以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

  在农村,因子女教育花费大而造成家庭致贫、返贫的事早已不是新闻了。江西省赣州市某村的一名考生家长说,以前指望孩子通过读书跳出农门,现在发现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学费一路看涨,不少家庭供到半路,就揭不开锅了,村里初中毕业就外出打工赚钱的孩子越来越多了。

  在调查涉及的地区中,贫困生约占32.7%,西部的比例明显高于东部。他们当中,品学兼优者占52.2%。调查发现,11.5%的贫困生在高中期间曾经辍学,12.7%的人因交不起学费可能放弃上大学。

  调查中,62.8%的高中教师认为,能否支付大学第一年学费往往决定着贫困生能否圆大学梦。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六成贫困高考生表示自己不能凑齐大学第一年的学费。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82.5%的贫困生认为自己能考上二本以上院校,80.3%的贫困生认为上大学可以改变命运。

  “我听说大学里有助学贷款,还有奖学金。我先贷款,再挣奖学金,假期还能想办法打工赚钱。”家住沂蒙山区的张慧今年9月马上就要成为山东大学的学生了,头一年的5000元学费是父母东拼西凑筹集的。对于未来,她充满了信心:“已经考上了,再难都要熬过去,往后就能替家里分忧了。”

  和张慧一样,由学校提供的助学贷款已经被33.8%的贫困高考生认为是最有效的资助方式。相比之下,最贫困的那部分人(25.5%),明显对社会经济资助更为渴望。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近些年来政府相关部门不断提高助学贷款的总量,但却无法满足同样逐年增长的贷款需求。有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8月,我国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约1 562万人,其中贫困大学生405万人,约占学生总数的26%。截至2005年12月底,在全部大学生中,获得助学贷款者的比例仅占14.6%——这说明,约有178万贫困大学生未能取得助学贷款。

  本次调查发现,有些人是主动放弃贷款和社会资助的。家住安徽省固镇县马林村洪庄、就读于固镇一中高三10班的张莹莹在调查中说:“不想申请社会资助是不想被别人看不起,我会尽量靠自己的能力和亲戚的支持完成学业的。”

  面对上大学后将面临的经济困难,94.7%的人表示“进入大学后将争取获得奖学金”,82.2%的人“希望通过勤工助学获得一定收入来补贴生活费”。还有部分学生表示,大学期间要省吃俭用甚至假期不回家,以降低生活开支。(选自2006年7月18日《中国青年报》)

1.结合文中调查,简要概括高考贫困生的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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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章开头的悲剧令人痛心,结合全文分析,如何避免悲剧在收获季节里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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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中有位同学说:“不想申请社会资助是不想被别人看不起。”高考贫困生该如何消除这样的想法,社会该为此做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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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明志公司是2006年4月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2000万元,总负债 1000万元。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明志公司名义投资100万元,与中环公司组建普通合伙企业;(2)以明志公司名义向众星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600万元;(3)聘任王某为公司经理;(4)在公司内增设市场发展部,重点开拓海外市场。事后不久当明志公司的股东大会得知董事会的上述方案后,提出以下异议:(1)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超过200万元的要由股东大会批准,因此董事会向众星公司投资的决议是无效的。 (2)聘任公司经理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聘任;(3)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作出;(4)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董事㈩席方可举行,而该次董事会会议只达到1/2以上,不符合法定人数;(5)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该次会议有1名董事因出差在外,书面委托了另一位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是非法的。同时,股东大会认为董事王某能力低下,不能尽职,遂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将其更换。董事会则认为,董事会的方案完全是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并未越权。董事会的举行程序完全是合法的,所有方案均已得到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当执行。而且,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王某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的第(1)项决议方案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