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江苏省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荷兰鹿特丹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连云港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鹿特丹,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B公司向A公司提起索赔。但A公司认为货物装船前经检验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装上船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A公司拒绝赔偿。根据案例回答问题:A公司的申辩是否有理?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