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日,注册税务师受托对某企业2012年进行纳税审查,发现该企业当年11月将在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5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经核实11月末材料结存成本为20000元,在产品结存成本为330000元,产成品结存成本为120000元,销售成本发生额为800000元,则注册税务师采用“按比例分摊法”进行分摊,相应的调整分录为()。
A.借:在建工程58500 贷:库存商品6522 主营业务成本4347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
B.借:在建工程58500 贷:原材料1250 生产成本12870 库存商品4680 主营业务成本3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
C.借:在建工程58500 贷:主营业务成本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
D.借:在建工程58500 贷:生产成本13200 库存商品4800 主营业务成本3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
参考答案:D
解析:
原领用原材料时的错误分录为借:生产成本,贷:原材料,此错误影响产成品、在产品库存和当期销售成本,分摊率=50000÷(330000+120000+800000)=4%。期末在产品应分摊330000×4%=13200(元),期末产成品应分摊120000×4%=4800(元),本期销售成本应分摊800000×4%=32000(元)
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58500
贷:生产成本13200
库存商品4800
主营业务成本3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