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3日甲市A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与乙市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施工企业建设位于丙市的办公楼,建设规模为8000m2,中标标价为人民币8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B施工企业向A房地产公司支付200万元作为合同定金,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发生争议时由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2011年4月9日,B施工企业开始进场施工。2012年8月28日,B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B施工企业退出施工现场后于2012年9月23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向A房地产公司送交《建筑工程结算书》,结算价为8256428.83元。A房地产公司对结算价格没有提出异议,但是一直不给付工程价款,B公司多次追讨未果,于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甲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乙市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