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试分析:
某黑社会组织首领周某通过各种黑社会组织活动,获取数百万元不义之财,周某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将钱“洗白”。问:周某的洗钱行为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周某的洗钱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周某通过一定的方法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是其实施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必然延伸,正如盗窃以后销赃一样。同样,周某的黑社会犯罪行为与其洗钱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对此只能按周某所犯黑社会犯罪行为处罚,而不能定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