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李某、刘某、韩某三人合伙成立一企业,经三人商定,李某出资10万元,刘某出场地,经三人同意,韩某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还规定,因李某出资10万元后已不再有余钱,故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李某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合伙企业的寸续期间为5年

如果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韩某下落不明,其债权人胡某提出要代位行使韩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以收回债权,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案

参考答案:

不可以。因为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