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答题

试述重整制度的法律特征。

答案

参考答案:

(1)重整对象的特定化。因重整程序社会代价巨大、耗资惊人,多数国家将重整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

(2)程序启动的私权化。重整可由债权人提出,可由债务人提出,也可由公司的股东提出,但法院不能以职权启动。

(3)过程的公权化。重整程序较之任何破产程序都更多地贯彻了国家干预主义。

(4)程序的优先化。重整程序不仅优先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而且优于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

(5)目标的多元化。重整程序不仅要清偿债务人的对外负债,更要从根本上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

填空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达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成立3年内股东缴足所有出资即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14年1月,宏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1200万元,乙认缴的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有9名成员,分别是9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监事会有5名成员,其中1人是公司职工代表。2014年2月,宏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14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5家股东赞成增资,该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14年4月,宏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杭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宏达公司是杭州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宏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