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位于市区的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白酒、啤酒。2016年8月份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将库存酒精(账面成本合计为190000元)发往县城一白酒加工厂生产加工80吨的一种新型白酒,收回后将其封存入库,取得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59000元,加工厂依法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没有同类售价);

(2)销售自产瓶装白酒1500箱,含税单价每箱5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18000元;

(3)销售自产散装白酒13吨,不含税单价每吨7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540元,双方议定6个月后押金退还;

(4)销售自产啤酒16吨,含税单价每吨3880元,另外收取啤酒的包装物押金5000元;

(5)用自产散装白酒15吨,等价换取酿酒所用原材料,双方不再支付价款,双方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将本公司生产的瓶装白酒赠送给关联单位85箱,奖励给本公司职工25箱;

(7)购进香料一批,合同注明价款350000元,分两次付清货款,对方一次全额开具专用发票;本期耗用的电费,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80000元。经核算,本期职工浴室和食堂耗用电为总电量的1/5。

其他资料:上述白酒每箱规格为1斤×12瓶;白酒从价消费税税率20%,从量定额消费税为0.5元/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并允许抵扣,该酒厂的散装白酒平均价格为7000元/吨(不含税),最高售价为7800元/吨(不含税)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2位数。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酒厂本月份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合计()元(不含委托业务)。

A.23734.12

B.18942.53

C.26853.02

D.27964.6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业务(1):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90000+59000+80×2000×0.5)÷(1-20%)×20%+80×2000×0.5=162250(元)

酒厂购进加工劳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9000×17%=10030(元)

业务(2):税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因为1吨=2000斤,定额税率为0.5元/斤。

应纳消费税=1500×12×1×0.5+(1500×500+18000)÷(1+17%)×20%=9000+656410.26×20%=9000+131282.05=140282.05(元)

增值税销项税=(1500×500+18000)÷(1+17%)×17%=656410.26×17%=111589.74(元)

业务(3):对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

应纳消费税=13×2000×0.5+13×7000×20%+15540÷(1+17%)×20%=13000+18200+13282.05×20%=13000+18200+2656.41=33856.41(元)

增值税销项税=13×7000×17%+15540÷(1+17%)×17%=15470+2257.95=17727.95(元)

业务(4):销售自产啤酒16吨,含税单价每吨3880元,另外收取啤酒的包装物押金5000元;

对啤酒、黄酒生产企业销售啤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没有逾期的当期不并入销售额。

但因为不含税价格=3880÷(1+17%)=3316.24元/吨>3000元/吨,适用税率250元/吨

应纳消费税=16×250=4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3880×16+5000)÷(1+17%)×17%=57333.33×17%=9746.67(元)

业务(5):等价交换,自产货物换材料,计算消费税适用同类产品的最高售价7800元/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则用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7000元/吨。

应纳消费税=15×2000×0.5+7800×15×20%=15000+117000×20%=15000+23400=38400(元)

增值税销项税=7000×15×17%=105000×17%=17850(元)

进项税=销项税=17850(元)

业务(6):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应纳消费税=(85+25)×12×0.5+500×(85+25)÷1.17×20%=660+47008.54×20%=660+9401.71=10061.71(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500×(85+25)÷1.17×17%=7991.45(元)

业务(7):进项税=350000×17%+180000×17%×4÷5=59500+24480=83980(元)

综上,销项税合计=111589.74+17727.95+9746.67+17850+7991.45=164905.81(元)

进项税=10030+17850+83980=111860(元)

应纳增值税=164905.81-111860=53045.81(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合计=140282.05+33856.41+4000+38400+10061.71=226600.17(元)

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合计=(53045.81+226600.17)×(7%+3%)=279645.98×10%=2796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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