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综合题

阅读下列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丞相之印章”封泥

材料二  

周亚夫,汉文、景之世名将。周勃次子,因兄胜之杀人被处死,故得嗣爵,封为条侯。文帝后元六年(前158),匈奴大举侵扰上郡,京城长安告警。周亚夫以河内太守被任为 * * ,因治军谨严有方,不久迁为车骑 * * 。五年后,周亚夫迁为丞相,很受景帝器重。不久,因不同意废栗太子,又在王皇后兄王信和匈奴降王徐卢五人封侯等政事上与景帝旨意相左,加以梁孝王的挑拨和诬陷,受到景帝猜忌, 中元三年(前147)被免除丞相职务。

材料三 唐太宗说:“以天下之广、四海之众,千端万绪须合变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划,于事稳便,方可奏行。岂得以一日万机,独断一人之虑也。且日断十事,五条不中,中者信善,其如不中者何?以日继月,乃至累年,乖谬既多,不亡何待?”

——摘自《贞观政要》

材料四  明太祖说:“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有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今我朝罢丞相,设五府、六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摘自《明史纪事本末》

请回答:

(1)联系材料一根据材料二,指出周亚夫丞相职务被免的原因是什么?其根本原因又是什么?(6分)

(2)根据材料二,说明周亚夫先被封为条侯和后来被封为车骑 * * 的原因有何不同?(4分)

(3)根据材料三、四,说明唐太宗认为“稳便”的途径是什么?明太祖认为“稳当”的方法是什么?你认为唐太宗与明太祖的看法从根本上说是否矛盾,请说理由?(8分)

答案

(1)原因:在废太子、封侯等政务上与景帝旨意相左;梁孝王的挑拨和诬陷(4分)

根本原因:君权与相权的矛盾,打击相权以加强君主专制(2分)

(2)

被封为条侯的原因:继承爵位;(2分)

被封为车骑 * * 的原因:军功(2分)

(3) “ 稳便”的途径:委百司商量、宰相筹划(2分)

“稳当”的方法:罢丞相,设五府、六部分理庶务(2分)

不矛盾(2分)都是为了维护王朝统治(其他言之有理即可)(2分)

题目分析:第(1)问,从材料中“因不同意废栗太子,又在王皇后兄王信和匈奴降王徐卢五人封侯等政事上与景帝旨意相左,加以梁孝王的挑拨和诬陷,受到景帝猜忌”所以周亚夫丞相职务被免,根本原因:君权与相权的矛盾,打击相权以加强君主专制;第(2)问,从材料中“因兄胜之杀人被处死,故得嗣爵,封为条侯”可知,被封为条侯的原因为继承爵位;从材料中“周亚夫以河内太守被任为 * * ,因治军谨严有方,不久迁为车骑 * * ”可知,被封为车骑 * * 的原因为军功;第(3)问,唐太宗采取的措施为“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划,于事稳便”,明太祖的措施为“今我朝罢丞相,设五府、六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他们两人措施不矛盾,都是为了维护王朝统治

点评:注意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的联系与区别。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应当分成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两个概念来理解,同时又要注意两者之间的联系。

①专制主义:是与民主政体相对立的概念,指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独裁的 * * 组织形式,体现在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上,其主要特征是皇帝个人的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军政财政大权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

②中央集权:是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的,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于中央。

③两者之间的联系:地方和中央都必须服从皇帝一人;专制主义皇权加强时,往往是中央集权比较有效时,专制主义皇权削弱时,往往也是中央集权不力时。

填空题
问答题 简答题

2009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景明写字楼项目,工程价款5000万元,工期14个月。工程将要竣工时,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继续提供约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乙公司遂以自有资金500万元购买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工程如期完成。对于乙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0年6月22日,甲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丙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

2010年,乙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业务,并于7月12日以2.3亿元的价格,从丁房地产公司(简称丁公司)处受让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西山公寓住宅项目。乙公司在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时,向丁公司支付了1.3亿元土地转让金。根据双方约定,剩余1亿元转让金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同时,甲公司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转让金提供担保,双方亦办理了抵押登记。

西山公寓项目竣工后,因市场低迷而滞销。为缓解困境,乙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从戊银行处获得一笔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一旦乙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戊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

2011年10月29日,吴某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未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吴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1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申报破产债权时,乙公司就其2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500万元的垫资款、丙银行就甲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亿元土地转让金,均主张以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为2.7亿元。

鉴于乙公司停止偿还借款利息已超过3个月,2012年3月20日,戊银行行使对西山公寓的抵押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西山公寓。至此,吴某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遂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此外,还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要求: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工程余款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