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A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该项目由商品住宅和商业营业用房两部分组成,商业营业用房已竣工,住宅已作为在建工程设定抵押。2010年6月,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乙房地产中介机构独家代理销售该项目,预售了部分商品房,预售共计5500万元;A市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甲公司及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1年1月该小区竣工验收。甲公司委托丙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该项目。张某于2011年3月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上述所给条件,对于甲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 )万元以下的罚款。
A.10
B.30
C.55
D.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