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为保证货款的实现,甲要求乙交付总货款6000万元的15%为定金,共计900万元,乙对此表示同意,并同时签订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时,乙仅仅带了600万元,并表示两天后补齐,甲接受了600万元定金。但之后乙再也没有交付剩余定金。之后,甲多次催要定金,乙一直没有交付。后甲以乙不履行定金合同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请求能够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因为定金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定金数额
B.因为不履行定金合同,甲可以提出相应比例的主合同不履行作为抗辩
C.甲可以提出解除定金合同与主合同
D.乙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定金的实际交付已经改变定金合同的内容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定金合同的性质。《担保法》第90条规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据此可知,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就不生效,故对方无权请求其交付定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还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在本题中,由于甲已接受了600万元定金,故应视为双方已将定金合同的内容变更为600万元,乙方未交付其余30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于此情形,甲自然无权要求乙承担不交付其余定金的违约责任。因此,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