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物业的部分业主,因外墙渗水,供暖不足,物业配套等问题,多次和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公司交涉。未有结果后,遂以串联协商、互选等方式自行组建了临时业主委员会。 临时业主委员会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经几轮谈判,上述问题仍未解决。临时业主委员会协商决定:业主集体拒缴物业服务费:“炒掉”现物业管理公司、另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时,邀请媒体介入。决定公告后,广大业主积极响应,开始集体拒缴物业服务费。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也以协议方式选定,经媒体报道后,社会、业主反响强烈,部分业主开始围堵售楼处和物业管理处办公室。
根据本案例提供的材料,依照现行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操作要求,例举本案例中违规之处,并作简要阐明。
参考答案:
本案例中共有如下5点操作违规之处:
(一)部分业主因遗留问题多次交涉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点位应根据有关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自己合同义务之内的问题要予以及时处理解决,不能推诿、搪塞,对约定义务、法定义务之外的问题,要积极帮助业主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2分);
(二)部分业主通过串联协商、互相选举等方式,自己组建成立的“临时业主委员会”不合法,不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有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的规定(2分);
(三)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的同时,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交。“临时业主委员会”做出集体拒交物业费等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业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分);
(四)“临时业主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程序上也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2分);
(五)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予以解决,而不能采取“围堵售楼处、物业管理处办公室”等过激行为,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