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8月10日前交付货物,乙公司于8月15日前交付货款。甲公司于8月8日收到乙公司通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现面临破产,无力履行合同义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B.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C.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的交货义务先到期,应继续履行义务,待8月15日到来乙公司实际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再主张权利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 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通知表示自己无力履行义务,作为先履行债务的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义务。所以,选项A正确,D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选项B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选项C正确。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