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某市工商局对凯华食品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执行。凯华公司不服行政处罚而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以下何种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执行对凯华公司的行政处罚

A.市工商局认为处罚可能不当,需要停止执行的

B.省工商局认为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需要停止执行的

C.市人民政府认为本案证据不足,需要停止执行的

D.凯华公司申请停止执行,省工商局认为其要求合理

答案

参考答案:A,B,D

解析:[测试点] 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A项属于第一种情况,B项属于第二种情况,D项属于第三种情况,都可以暂时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而C项中的市人民政府既非被申请人,也非复议机关,他的意见不能影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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