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将持有的三张票据分别转让。
(1)第一张票据是向建海公司开具15万元的支票,并在支票上注明,若建海公司不能按期供货,则该出票行为无效。建海公司收到票据后,将支票背书转让,建海公司未供货给华昌公司,但银行将票据款项支付给了该支票的持票人。华昌公司认为银行的代理付款行为无效。
(2)第二张票据是面值300万元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时注明其中110万元给荣发公司,剩余190万元给金星公司。荣发公司将收到的票据交银行承兑。银行认为该背书行为无效,拒绝付该笔款项。
(3)第三张汇票为华昌公司开出面值80万元的汇票支付红旗公司的货款,并在汇票正面注明“禁止转让”,红旗公司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环海公司,以抵销红旗公司所欠环海公司的货款。环海公司请求华昌公司支付票据款项时,华昌公司拒付。
问题:
(1)第一张汇票兑付中,华昌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第二张汇票兑付中,银行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第三张汇票兑付中,华昌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