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10年9月12日,王某7岁的儿子在某机械厂宿舍楼平顶上玩耍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找到机械厂和供电公司要求赔偿。供电公司与王某达成办议,而王某与机械厂则未达成协议,故王某将机械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机械厂赔偿王某15万元。2011年3月27日,机械厂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2011年4月30日,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的处理中,正确的是( )。

A.15万元赔偿费属于破产债权,王某申报后可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参与分配
B.15万元赔偿费属于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C.因机械厂已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应判决中止王某申请的执行程序
D.对于王某申请执行案,法院应确定破产管理人而非机械厂为民事责任主体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1)选项A:王某的15万元债权有法院判决支持,且成立于破产受理前,可以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参加破产分配;(2)选项B:破产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出、的特定费用,单独赔偿给王某的这笔款项显然只与王某个人利益有关,不属于破产费用;(3)选项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针对的是破产受理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王某的执行申请于破产受理后才提出;(4)选项D: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与破产有关的清算事务,王某申请执行案的民事责任主体依然是机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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