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朱某,现年16岁,某高校大二学生,擅长计算机程序开发。在校学习的同时在某外资电脑公司兼职,月薪3000元。   3月1日,朱某给其兄寄信,内称愿赠其兄之子12岁的小朱一台电脑,但需其考上重点高中。3月10日,其兄收到该信,次日把信拿回家,交正上初三的小朱看,小朱遂回信表示自己一定好好学习不辜负叔叔的希望,回信于3月20日到达朱某处。   7月初,小朱考试完后感觉不错,朱某得知后十分高兴。7月3日,把自己的一台电脑交给了小朱。若朱某所赠之电脑是其同学存放在他家的,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同学可直接要求小朱返还

B.该同学可以追认该赠与效力

C.小朱不能当然获得电脑所有权

D.小朱为善意相对人,该赠与合同有效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由该条可知,ABC正确。虽然小朱为善意相对人,但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该赠与合同属于效力待定,故D项错误。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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