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如何?( )

A.该协议无效
B.该协议有效
C.该协议可撤销
D.该协议效力未定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分立的,其债务应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债务。本题中,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对甲公司的债务分别承担的协议是无效的。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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