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
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5条规定,本题中,甲是合伙负责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甲在诉讼中放弃“对丁的债权5万元”的行为对全体合伙人是有效的,故D项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