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人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由钱某自己承担,与其他人无关。如题干中将“到钢铁厂工作”改为“考上大学上学”,则应当由钱某之父承担。同时,对于该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该条也要引起注意,对比起来记忆。因为侵权行为时行为人年满18周岁或诉讼时已满18周岁,都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行为人是否由经济能力,也影响到行为人的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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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