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参考答案:A
解析:合同约定交货地点是收货人乙公司所在地,出卖人甲公司委托运输公司运输。此时,在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甲公司的交货义务由第三人运输公司代为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本案中第三人(运输公司)的过错,导致货物受损,买受人乙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乙公司的损失由出卖人甲公司负担。又根据《合同法》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收货人因货物受损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即出卖人承担,然后出卖人向自己委托运输合同相对方追偿,而不能由收货人乙公司径直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