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甲是合伙负责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的行为对全体合伙人是有效的,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