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1999年,李先生租赁了北京西四环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租期为3年,2000年李先生和李太太结婚,婚前二人均无积蓄,2002年8月,房屋租赁到期,李先生用自己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子,房屋权属证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房屋贷款30万元。2008年8月由于二人感情不和离婚,房屋的现值为120万元,剩余房贷24.3895万元,那么以下处理房子的方式,正确的是()

A.房屋应归李先生,是其婚前承租,而后用自己的名义买的

B.房屋所有权应该归二者共同所有,因此如果房屋判给李先生,李先生应给李太太47.8万元人民币

C.房屋所有权应该归二者共同所有,因此如果房屋判给李太太,李太太应给李先生60万元人民币

D.房屋所有权为李先生所有,但李先生应适当贴补李太太一些钱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根据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2008年房屋净值为120-24.3895=95.6105万元,每人应得47.8053万元。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