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胡某未经批准在门前耕地建起一座二层小楼,并将该房卖给耿某。县土地管理局以胡某非法买卖土地为由,对其作出没收地上建筑以及罚款的处罚决定。胡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县土地局将原来的处罚变更为没收地上建筑,取消了罚款。胡某因此申请撤诉,符合下列哪些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撤诉:

A.申请撤诉是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B.县土地局改变原处罚决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属于放弃职权的行为

C.县土地局将此变更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D.耿某并无异议

答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依《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另依《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因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往往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会直接涉及到其利益的增损。因此,人民法院建议或组织原告与被告协调、和解过程中,也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故ABCD项均当选。

问答题

案情:甲企业、乙企业和丙企业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丁股份有限公司,丁公司共有 1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丁公司2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丁公司10万股股份,丙企业持有丁公司5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叮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丁公司为奖励公司经理杨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发现杨某有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2年内一直未将股票转让给杨某,也未作其他处理。 丁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董事辞职,由于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丁公司3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丁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杨某持有丁公司2万股股票,杨某由于没有及时看到丁公司的公告,致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丁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 4名董事的决议。 问题:

丁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