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乙丙分别出资5000万、2000万、3000万于2009年1月1日设立中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中达公司与丁戊分别出资50万、30万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同年6月1日中达公司又出资1000万设立中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0月因经营决策不力,中达公司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达公司符合法定破产的条件,并宣告其破产。
对于本案,下列关于中达公司出资设立中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中达公司只能投资设立中发这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中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了
C.中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中达公司制定
D.中达公司可以分期缴纳中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
E.中达公司如果不能证明中发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中达公司自己的财产的,中达公司应该对中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C,E
解析: 考核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AB选项是针对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而中发一人有限公司是由法人中达公司投资设立的,因此选项AB错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歧缴付出资,因此选项D错误。